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管辖。
房屋买卖是专属管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为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属于。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不是。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任何不违背法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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