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购房合同目的的,
买房人有权
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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