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本案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王某与张某于2005年10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王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楼房一套,并于2004年6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08245元,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66437.26
案件2004年10月,陈某首付18.6万、按揭贷款27万元购置一套商品房,2005年3月陈某取得房屋产权证。2005年11月陈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贷款及利息共计33万余元。2024年起陈某和李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9月陈
以案说法2004年10月,陈某首付18.6万、按揭贷款27万元购置一套商品房,2005年3月陈某取得房屋产权证。2005年11月陈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贷款及利息共计33万余元。2004年10月,陈某首付18.6万、按揭贷款2
案情:2000年小李为结婚需要,首付10万元人民币、从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其后小李与小刘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到2004年底,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此时该房产的价值已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