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应当持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离婚。
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原告需要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立案需要准备好起诉状材料、原、被告身份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证、财产相关证明),法院受理后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安排开庭。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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