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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工人因工死亡赔偿起纷争,法律助力家属讨回公道

2026.08.17 劳动纠纷 14人浏览举报
解析
故事的主人公郭某某,受雇于崇义县某某农林产业发展中心,从事伐木工作。原本,他怀揣着对生活的希望,通过辛勤劳动为家庭努力打拼。然而,2025年8月7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打破了生活的平静。这一天,郭某某在崇义县麟潭乡的伐木区工作时,不幸发生事故受伤。尽管全力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他于次日离世。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是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继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随后,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郭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的家属钟某某、郭佳某、郭金某自然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与此同时,他们还要面对失去家庭顶梁柱后生活的重重困难。而此时,与崇义县某某农林产业发展中心、郭光某、余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又让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这份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总金额为850,000元,其中甲方已支付丧葬费50,000元,签订协议之日支付20,000元,2026年2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的700,000元由甲方办理雇主责任保险理赔并直接支付给乙方。同时,家属出具承诺书,承诺取得工伤认定书后仅用于向保险公司索赔700,000元雇主责任险,绝不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或任何第三方主张工伤待遇。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赔偿款的支付出现了问题,承诺的效力也引发了争议。面对这种情况,郭某某的家属陷入了困境,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关键时刻,他们找到了罗超律师,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为自己讨回公道。 罗超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迅速制定了有力的辩论策略。 合法约定,必须履行 罗超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双方就850,000元赔偿总额及700,000元保险理赔支付方式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相对方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办理保险理赔,并将款项支付给家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履行赔偿义务,相对方作为投保人负有协助和督促的义务,不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 违背公序良俗,承诺无效 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利益性质。家属在亲人离世和经济压力的双重打击下,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为了尽快获得部分赔偿以处理善后事宜,被迫作出放弃法定工伤待遇的承诺。这种承诺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义务,规避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利益。 罗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强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承诺书中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条款自始无效,不能作为剥夺家属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依据。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赔偿 崇义县某某农林产业发展中心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本质是用人单位为转移自身赔偿风险而购买的险种。罗超律师明确指出,这种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或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就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商业保险理赔款仅仅是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的资金来源之一。如果实际理赔金额或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总额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家属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利用优势地位通过一纸承诺恶意切割利益、规避法定责任。 经过罗超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中关于赔偿总额及保险理赔支付的约定合法有效,判令崇义县某某农林产业发展中心、郭光某、余某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将700,000元理赔金直接支付给家属。同时,认定承诺书中关于放弃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的条款无效,确认家属在获得协议约定赔偿后,若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高于协议约定金额,仍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郭某某的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凸显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必须依法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当我们遇到类似的工伤纠纷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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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
罗超律师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郴州执业13年
综评5.0 帮助61人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罗超律师,电话号码:18975542977,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创始人;湖南省金牌律师;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13年。郴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晚八点》栏目特邀律师、先后担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人为人诚实、富有同情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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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

罗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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