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复杂丛林中,犯罪与刑罚的界定并非总是一目了然,特别是在涉及金融类犯罪时,证据链的梳理、法律条文的适用都充满了挑战。在
江苏南京,就有一位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善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解决方案的律师——赵伯冲。
专业背景:多重身份铸就深厚实力
赵伯冲是
浙江京衡(南京)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
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九三学社社员,兼任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校外实践导师。此外,他还是国家注册拍卖师,多样的专业背景使他在法律实践中能够从多个维度思考问题。他曾参与首批司法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并获得
米脂县司法行政系统颁发的“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擅长的领域广泛,涵盖了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以及
刑事辩护等多个方面。
复杂洗钱案:辩护策略层层递进
曾有一起非法集资关联
洗钱罪一审案很是棘手。上游犯罪投资集团及实控人孙某已被认定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吸资总额 34 亿余元。李某 2013 年入职该投资集团,全程知晓
公司非法集资模式。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孙某安排李某提供多张银行卡、证券账户,用于归集、转移非法集资资金,三笔涉案资金合计 6400 万元,李某从中获利 24 万元。案发后,李某被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洗钱罪提起
公诉,李某委托赵伯冲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赵伯冲律师接手案件后,将辩护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首先是做定性无罪辩护,结合洗钱罪法定构成要件,他指出案涉三笔资金来源存疑,其中两笔无法直接证实属于非法集资款;客观行为上没有“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性质”的核心特征,资金流向完全可追溯;主观认知层面,李某作为普通行政管理人员,对资金法律风险的认知程度有限,难以达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标准。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通俗化解释:打个比方,假如有一个小偷偷了很多钱,然后有人帮这个小偷把钱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让这笔钱看起来好像是正当来源,那这个帮忙存钱的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就像在一个黑暗的交易中,小偷的钱是“脏钱”,帮忙存钱的人试图把“脏钱”洗白,让它变得“干净”可以正常使用。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提供了资金账户协助资金流转,但赵伯冲律师强调资金流转轨迹清晰,没有切断与上游非法集资的关联,不符合洗钱罪中“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这一本质特征,这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关键要点之一。该规则支撑了律师在案例中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定性抗辩。
当定性无罪辩护未被采纳后,赵伯冲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全力开展罪轻量刑辩护。他指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到案后完整、稳定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李某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
罚金,体现了真诚悔罪;李某主观恶性较小、层级较低,仅为公司中层行政人员,所有行为均系受指令实施,处于从属、被动地位;李某还是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具备社区矫正、
缓刑适用条件,律师向法庭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在庭审配套工作方面,赵伯冲律师完整梳理上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书、全套银行流水等证据,向
法院提交完整书面辩护词,庭审中分层发表定性、量刑两轮辩护意见,完整回应公诉机关指控逻辑。
最终判决:多重努力换来缓刑结果
最终,
常州市
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虽然未采纳辩护人无罪定性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洗钱罪,但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初犯、主观恶性小等从轻量刑情节。判决李某犯洗钱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 24 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起非法集资衍生洗钱案中,赵伯冲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灵活的辩护策略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无需实际收监
羁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赵伯冲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守护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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