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立案标准为一万元。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立条件如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如果信用卡欠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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