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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2022.08.13 公司法 158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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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与他人进行恶意串通,所作出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为无效;其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编号:NO.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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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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