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正在闹离婚,丈夫私下将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12月1日,法院终审认定,这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判决所有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离婚原因公司认为女方侵占700万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适用了公司法与民法典,而且还优先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提出了“夫妻表见代理权”的概念,以此认为有理由相信行为可代表夫妻共同合意,又巳支付对价,并通过工商登记变更取得股权,因此也就认为的购买行为是“善意”。同时相关的证据还表明上诉人对于股权转让一事是明知的,并且有追认的行为存在。2.......大家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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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这样认定恶意串通: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关于恶意串通如何认定你的额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案情介绍: 1998年5月25日,史*芳、蔡*平、许-斐、许三庆、吴-涛五人签订《**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纪要》,由上述五人共同出资成立**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由史*芳出资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