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资贸易企业在经历与建设集团的货款纠纷胜诉后,却陷入了执行困境,因建设集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企业数百万债权无法收回。吴丁娟律师指导企业提起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将欠建设集团工程款的地产开发企业列为被告,但一审
法院竟驳回了全部诉求,这一纸判决就像一座大山,沉甸甸地压在委托人的心头,也为案件的走向增添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委托人长期为建设集团供应建材,经法院判决建设集团需支付巨额欠款。然而执行时发现该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终结。进一步调查得知,建设集团承接的地产项目已竣工验收,地产
公司尚欠其大额到期工程款,但建设集团怠于追讨。吴丁娟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可一审却败诉了,委托人只能委托吴律师继续代理二审上诉。
次
债务人抗辩工程款已付清
地产公司称在诉讼期间已向建设集团多笔转账,案涉工程款已结清,不存在到期债权。常规思路是直接反驳转账并非工程款,但地产公司有转账记录,若无法准确区分款项性质,反驳难以被法院采信。
优先受偿权与债权对抗
地产公司和建设集团主张部分转账是垫付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对抗委托人债权。常规做法是质疑工资垫付的真实性,然而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大背景下,只要有一定证据证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就难以轻易否定。
一审认定错误与二审改判难
一审法院未区分款项性质,直接认定工程款已结清,否定代位权成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要改判一审判决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固定代位权成立法定要件
吴丁娟律师认为,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只有全方位证明代位权成立的法定要件,才能为胜诉奠定基础。提交外地法院生效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能清晰证明委托人对建设集团的合法、到期、确定债权,且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结算材料可证实建设集团对地产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债权;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应诉送达记录则能有力证明建设集团怠于追索工程款。相比其他策略,这种全面固定证据闭环的方式,能从根本上确立代位权成立的基础,让法官更清晰地看到案件事实。
区分款项性质,否定恶意转账效力
对于地产公司的转账,简单地质疑或全盘否定都不可取。吴律师决定分层质证、分类论证。对于农民工工资款项,认可其法定优先性,不将其计入可代位追偿范围,这样既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也显示出律师的专业和公正。而对于547万余元大额工程款转账,地产公司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用途,且在明知建设集团债务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下进行转账,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嫌疑。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该转账行为无效,这一策略既结合了法律规定,又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矛盾点,比单纯反驳转账事实更具说服力。
精准划定代位权行使范围
主动剔除未到期的工程保修金,仅主张已到期应付工程款。这样做可以缩小争议范围,降低法庭采信的难度。如果不进行区分,将未到期的保修金也纳入主张范围,可能会让法官认为诉求不合理,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在二审中,吴丁娟律师围绕上述策略展开行动。在法庭上,她以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阐述了代位权成立的理由,详细区分了款项性质,有力地否定了恶意转账的效力,并精准划定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驳回判决,判令地产开发企业向委托人支付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最高清偿限额5479168.42元,同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地产公司与建设集团分担。这一结果充分验证了策略的正确性,通过固定法定要件、区分款项性质和精准划定范围,成功突破了一审的困境,实现了二审逆转。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提炼出两条办案原则:一是全面且精准地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链条,不放过任何一个关键细节,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要灵活运用法律策略,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吴丁娟律师拥有近20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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