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减少损失11981.1元
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里,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难题,复杂的款项计算与繁多的细则规定,常常让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充满不确定性。下面要讲述的,就是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余浩律师代理的一起安徽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这是一场法律专业知识与事实证据的激烈交锋。
案情与委托缘由
安徽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委托人,在建设工程开展过程中与被上诉人产生了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开发区管委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风险。案件的核心在于工程款项的认定,其中涉及合同外工程款以及停工损失等方面。要是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开发区管委会就得承担巨额的款项支付,这对其来说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种艰难的处境下,开发区管委会将希望寄托在了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的余浩律师身上,委托他代理上诉事宜。余浩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长期专注于霍邱本地的法律服务市场,熟悉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这让开发区管委会看到了扭转局面的曙光。
案件争议焦点
合同外工程款认定存疑
一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了269715.3元的合同外工程款。然而,该鉴定意见明确标注为“争议项,供法庭审理参考”,并且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这使得合同外工程款的认定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停工损失计算缺乏依据
一审在原告没有提供停工通知、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单方主张就酌情支持了80000元的停工损失,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证据规则。
判决金额计算有误
一审在计算时,没有将双方庭后确认的合同内工程款333803.6元以及已付款3700000元纳入考量范围,导致判决金额出现严重错误,这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深入研究分析
合同外工程款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有效签证进行结算。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且鉴定意见明确为“争议项,供法庭审理参考”,这就表明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外工程款的依据。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缺乏有效的设计图纸和明确的签证结算依据,一审直接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269715.3元合同外工程款是不合理的,这笔款项不应被认定为上诉人应支付的范围。
停工损失计算应遵循证据规则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里,原告没有提供停工通知、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关键证据来证明停工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一审仅凭原告单方主张就酌情支持80000元停工损失,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这笔停工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金额计算需保证准确
在计算上诉人应付款项时,理应将双方庭后确认的合同内工程款333803.6元以及已付款3700000元纳入计算范围。一审未进行正确计算,导致判决金额错误。只有经过准确计算,才能得出上诉人真实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从而避免错误判决给上诉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沟通化解困局
余浩律师团队对上述辩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收集了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作为有力参考。他们多次与二审法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详细地阐述代理意见,并提交了全面的辩护材料。在沟通过程中,余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让法官充分认识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余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应付款为3688018.9元,扣除已付款3700000元后,上诉人仅需支付11981.1元,成功撤销了一审的错误判决,为委托人减少了相应损失。
案件典型意义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提醒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司法审判而言,该案也给法官敲响了警钟,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余浩律师在该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律师的专业价值,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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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律师
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六安执业23年
擅长:
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年执业,中国致公党党员、霍邱县政协常委、霍邱县总商会副会长、霍邱县总商会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霍邱县科协常委、霍邱县新联会监事、知联会理事、霍邱县人民法院民主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六安市第四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安徽省2023年度双树双建主体教育活动年度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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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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