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里,
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难题,复杂的款项计算与繁多的细则规定,常常让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充满不确定性。下面要讲述的,就是
安徽余浩
律师事务所余浩律师代理的一起安徽某县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这是一场法律专业知识与事实证据的激烈交锋。
案情与委托缘由
安徽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委托人,在建设工程开展过程中与被上诉人产生了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开发区管委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风险。案件的核心在于工程款项的认定,其中涉及合同外工程款以及停工损失等方面。要是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开发区管委会就得承担巨额的款项支付,这对其来说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种艰难的处境下,开发区管委会将希望寄托在了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的余浩律师身上,委托他代理上诉事宜。余浩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长期专注于霍邱本地的法律服务市场,熟悉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这让开发区管委会看到了扭转局面的曙光。
案件争议焦点
合同外工程款认定存疑
一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了269715.3元的合同外工程款。然而,该鉴定意见明确标注为“争议项,供法庭审理参考”,并且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这使得合同外工程款的认定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停工损失计算缺乏依据
一审在原告没有提供停工通知、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单方主张就酌情支持了80000元的停工损失,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证据规则。
判决金额计算有误
一审在计算时,没有将双方庭后确认的合同内工程款333803.6元以及已付款3700000元纳入考量范围,导致判决金额出现严重错误,这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深入研究分析
合同外工程款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有效
签证进行结算。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且鉴定意见明确为“争议项,供法庭审理参考”,这就表明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外工程款的依据。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缺乏有效的设计图纸和明确的签证结算依据,一审直接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269715.3元合同外工程款是不合理的,这笔款项不应被认定为上诉人应支付的范围。
停工损失计算应遵循证据规则
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里,原告没有提供停工通知、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关键证据来证明停工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一审仅凭原告单方主张就酌情支持80000元停工损失,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这笔停工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金额计算需保证准确
在计算上诉人应付款项时,理应将双方庭后确认的合同内工程款333803.6元以及已付款3700000元纳入计算范围。一审未进行正确计算,导致判决金额错误。只有经过准确计算,才能得出上诉人真实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从而避免错误判决给上诉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沟
通化解困局
余浩律师团队对上述辩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收集了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作为有力参考。他们多次与二审法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详细地阐述代理意见,并提交了全面的辩护材料。在沟通过程中,余浩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让法官充分认识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最终,二审
法院全面采纳了余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应付款为3688018.9元,扣除已付款3700000元后,上诉人仅需支付11981.1元,成功撤销了一审的错误判决,为委托人减少了相应损失。
案件典型意义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提醒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司法审判而言,该案也给法官敲响了警钟,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余浩律师在该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律师的专业价值,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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