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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哪些

2021.10.17 债权债务 3895人浏览举报
解析
1、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是两个不同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设立属于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法规的。

2、抵押权是否设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权法或者担保法规定的条件,例如对于不动产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则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举例来说,对于将房屋用于抵押,如果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却已经生效(排除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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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然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王鹤然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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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成立就是生效了
  •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 抵押权和质押全有什么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 你好 请问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自己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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