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在
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
债权人及次
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一)》第十六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却并未说明具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且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对比来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
法院追加参与诉讼。而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就与其地位相称。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当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无独立请求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诉权。
此外,还有一部分权利须由债务人行使,如撤诉、和解、调解权等。因为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且只是针对自己的那部分债权。若由债权人行使撤诉、和解、调解等权利,则可能造成债权人随意处分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严重影响债务人权益。因此立法应对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做出保留。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报告编号:NO.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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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顾斌律师
2022.09.21
17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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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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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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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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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赵彪律师
2019.08.02
108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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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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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放弃或者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孙政律师
2022.03.24
8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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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以下这些:(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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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以下这些:(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