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相同点: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不同点体现在目的和构成要件的不同。
1、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不同;二、针对的对象不同;三、主观过错不同;四、效果不同;五、诉讼时效不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以下目的: 1、代位权的行使能达到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完成合同的目的。 2、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使合同归于无效的目的,即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得到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