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不同;二、针对的对象不同;三、主观过错不同;四、效果不同;五、诉讼时效不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以下目的: 1、代位权的行使能达到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完成合同的目的。 2、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使合同归于无效的目的,即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得到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撤销权与代位权不同的是,撤销权是破产人对损害破产债权人的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的权利。
1、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