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处罚。
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为了体现对违法行为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错罚相当的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精神疾病有时发作、有时不发作,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处罚被侵害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治安案件有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的是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在许多案件中都存在被侵害人。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侵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有利于得到被侵害人的理解,化解社会矛盾。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等。
违反治安管理一般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是如果是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受理,而六个月后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依然要受到处罚。六个月期限一般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