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抄送被侵害人吗?
2024.04.24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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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治安案件有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的是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在许多案件中都存在被侵害人。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侵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有利于得到被侵害人的理解,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公正;有利于惩治违法,弘扬正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治安案件中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这里的被侵害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的时限要求,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抄送,而不能无故拖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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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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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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