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为了体现对违法行为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错罚相当的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有以下几种: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等。
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有以下几种: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残疾人(可以)、情节特别轻微的人等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应当以其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否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其是否要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是否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