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有什么区别
2019.03.07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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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
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2、福利房,一般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并出资建设后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福利房和集资房都是国家对国有单位职工住房的优惠政策,所以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员工都不可以享受货币分房中的补贴。总的来说,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 法律依据
-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报告编号:NO.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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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拨款,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使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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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可以由单纯的不作为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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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保的险种不同:个人即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保,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在公司交社保只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有的地区必须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保险。
袁超律师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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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社保和公司交社保的区别就在于个人交社保由自己全额付费,而公司则是自己交一部分,公司交一部分。两者定义不同:我们通常所说的单位职工社保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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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可以办产权证书,但不能办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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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福利房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指单位给职工直接分房。房改房是指以前已得到福利分房的人,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管公房,现在可以买断,叫房改房。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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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与众筹房主要的区别是集资的对象不同,集资房的集资对象是单位职工,而众筹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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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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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