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时,按实际业务确认入账。企业发生销售,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收款金额,应借记应收账款。收取款项时贷记应收账款。业务有多样性,所以常常会导致到账金额与开发票的金额不符,账务处理时需弄清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入账。以下是常见情况:1、购买方未付清账款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即可。2、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并且应该开具折扣折让负数发票账务处理时,应予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应收账款。3、发生退货退货账务处理同折扣折让。4、购买方扣各项费用账务处理时应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取得对方费用发票,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应税所得。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合同金额和付款金额不一致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这是砍头贷款性质,是违法的,可以委托律师调解和诉讼处理。只能说贷款有瑕疵,但是起诉的时候也不是说法院完全不支持,一般签订合同后放款还有具体的借据和转款凭证。
当事人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属于有暇疵,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落款时间不一致也有效,可以协议确定落款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属于有暇疵,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按合同金额执行。合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定相同,工程进行总承包招标时,会对工程进行暂估价,并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而工程总承包招标金额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中标金额是投标中标时候的价格,而合同金额是中标以后和甲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价格。
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