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
2022.12.01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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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应以出借人实际借款数额为准。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保证是指,根据《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则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报告编号:NO.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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