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在提交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时候采取进行质押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存单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等。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等。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1、借款人持相关贷款资料,前往存款行提出存单质押贷款书面申请;2、银行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3、调查通后,进行贷款审批,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5、银行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