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等。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等。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在提交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时候采取进行质押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存单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具体的存单质押贷款利率上浮多少,不同银行稍有差异。各项贷款年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4.35,一至五年(含五年)4.75,五年以上4.90。
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一、存单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可以出质处分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