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法律规定对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是可以予以辞退,不是一律辞退,是否辞退,应根据该交通警察的违法情况和综合表现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行为,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交通警察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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