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是在法律上赋予交通警察对违法违规指令的拒绝权,以保证严格公正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公民监督交通警察执法活动作了专门规定,除了监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以外,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交通警察执法活动。
道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出行秩序和效率,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路况的变化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等,对道路交通管理者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事人是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如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装置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职责,他们的执法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