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定金合同不可以行使
留置权。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定金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交付后,定金合同才会成立,不需要行使留置权。
【相关延伸】
问:定金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答:定金合同存在以下特征:
1、从属性。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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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报告编号:NO.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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