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能。留置权的取得范围: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
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未作登记或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的不动产所有人不符,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设置抵押权,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存在权利瑕疵,债权人依然能取得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不动产抵押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双方当事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一方当事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抵押人无权处分不动产;抵押权人已对不动产办理登记;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支付合理对价;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
能,但要符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质押财产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财产应当包含不动产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
抵押权能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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