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有不安抗辩权的。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担保合同有不安抗辩权的。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中的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只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保证人不能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