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人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担保法》24条的解释更是担保人很关注的内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等等。
担保人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更是担保人很关注的内容,因为这是关于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规定,该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等等。
本条是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权利义务签订的合同。
担保人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解释更是担保人很关注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担保人总是会很关心保证期间的问题,债权人也会很关注。实践中保证期间的规定主要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担保法二十五条如何适用呢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被修订了,因为其原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因而失效了,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总是会很关心自己的担保责任的问题。《担保法》第十八条总是很让人关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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