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被修订了,因为其原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因而失效了,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担保人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担保法》24条的解释更是担保人很关注的内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等等。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人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解释更是担保人很关注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人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更是担保人很关注的内容,因为这是关于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规定,该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等等。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抵押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本条是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权利义务签订的合同。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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