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犯。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但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期租金损失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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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报告编号:NO.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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