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超律师现执业于
湖南民协
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职位,拥有多个头衔和荣誉。他是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第一届医疗安全与风险防控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
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2018年首届“寻找湖南最具影响力律师”网络评选大赛中,他荣获金牌律师相关奖项。
罗超律师深耕郴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13年,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他主攻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个人权益损害赔偿和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
刑事辩护等案件,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他曾参与标的额400万元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被告人争取到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他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
罗超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其中高中老师高强度工作突发疾病死亡的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尤为典型。这位高中老师是在编在岗职工,身兼高二年级主任、学校第三党支部书记,日常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工作。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他受人社局委派赴
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连续多日紧张工作、长时间久坐。12月16日中午返岗后,他立即投入备课、上课,当日15时30分左右在办公室备课期间自述身体不适,仍坚持完成补课;回家后继续批改作业、与同事沟通班级工作,当晚20时许不适加剧,送医后于12月17日0时因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罗超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
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为家属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指出老师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加重,且在48小时内死亡,应整体视同工伤,不得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不予认定。同时,他还强调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必须充分说理、全面取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罗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个案例不仅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价值,切实保护了一线教职工、高强度岗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属对罗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称他是为当事人着想的好律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在上班的时间和地点,突然生病了,如果直接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还是没救过来,这种情况就可以当作工伤来处理。就像我们生活中,在
公司上班的时候突然晕倒,送去医院在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就符合这个规定。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高中老师在工作时间(12月16日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办公室)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12月17日0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情形。罗超律师依据此规则,为家属进行抗辩,有力地支持了家属的诉求,使得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的错误决定。
罗超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全程深度对接案件,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就拿上述工伤认定案件来说,他详细了解老师的工作情况、发病过程等每一个细节,根据这些信息制定了适合家属的诉讼方案。
同时,他还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家属在面对工伤认定这样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心中充满了疑惑和担忧。罗超律师总是不厌其烦地为他们解释每一个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让家属心里有底。他全力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争取合法权益,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这种贴心的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温暖和安心,也为他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罗超律师凭借在案件中的表现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他的当事人对他的评价较高,称赞他专业、负责、有耐心。有的当事人说:“罗律师就像我们的定心丸,有他在,我们心里就踏实。”还有的当事人表示:“罗律师不仅帮我们解决了法律问题,还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在郴州地区,罗超律师的口碑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会想到他。他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也为郴州地区的法律服务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罗超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口碑,在郴州地区的法律界有了立足之地。他将继续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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