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世界里,有这样一群法律工作者,他们秉持正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着公平与权益。罗超律师,便是其中出色的一员。他不仅是
湖南民协
律师事务所主任,还在2018首届“寻找湖南具影响力律师”网络评选大赛中荣获金牌律师。同时,他还担任着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第一届医疗安全与风险防控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
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众多头衔的背后,是他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罗超律师毕业于湖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在郴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已达13年,擅长处理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个人权益损害赔偿和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
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他曾参与标的额400万元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在这一个个案件中,他用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起
离婚纠纷调解案例,领略罗超律师的专业风采。
一、案情迷雾:感情破裂的婚姻困局
案件的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7年1月24日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初期也曾有过甜蜜时光,还在同年9月23日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儿子罗某。然而,好景不长,被告长期沉迷游戏,与原告观念差异大、性格不合,夫妻矛盾逐渐加剧。被告日常对家庭责任的疏于承担,对子女成长和家庭陪伴的忽视,让两人频繁争吵。再加上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冷暴力、持续冷战,夫妻关系不断恶化,这段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无奈之下,原告委托罗超律师代理此案,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婚生子
抚养权与
抚养费、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与车辆)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店,要是后来两人实在合不来,闹到要散伙。这时候,法院就会像个和事佬一样,先劝劝两人能不能再接着合作。要是发现两人确实已经没法再继续了,就会同意他们散伙。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罗超律师正是依据这一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调解工作。因为即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会先进行调解。而罗超律师的专业调解策略,最终成功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规则为调解方式解决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了通过调解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处理方式。
二、调解谋略:专业智慧化解难题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罗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引导双方采用诉讼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已协商一致,但通过法院对离婚合意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文书,同样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便正式解除。在这个过程中,罗超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确保了整个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
子女抚养安排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协商一致由父亲直接
抚养儿子罗某,罗超律师深知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尊重当事人协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明确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权,这正是该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关于抚养费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双方协议由直接抚养方被告负担全部费用,这是法律允许的处分方式。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协议约定“抚养至成年”、“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符。罗超律师在这个环节,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罗超律师有着清晰的思路和专业的处理方式。
-房产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将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剩余
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20,000元。这一分割方案包含了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和补偿支付三个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罗超律师引导双方协商出的这个方案,使财产归属清晰、责任明确。而且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以及原告在收款后的配合过户义务,增强了协议的可执行性。
-车辆分割:协议明确车辆归原告所有,这是双方对另一项重要动产的分割合意,罗超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
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财产与债务的概括性清理:协议声明“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亦无其它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罗超律师帮助双方通过协议确认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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