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驰名商标的方法是在审理案件中申请认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普通商标一样,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已注册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可以禁止他人在所有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等。
“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才会作出认定。同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获得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一、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等。
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如下:(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禁止行为,《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2.禁止不当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驰名商标的使用的限制有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