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N”表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没有2N+1和2(N+1)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离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赔偿金、代通金的支付情况及计算方式。没有2(N+1)的计算方式。
N加1赔偿,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指补偿金月数工资,1指一个月待通知金。虽然都是月工资,两者内涵不同。N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个月的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进行辞退员工的,就需要支付加1个月的待通知金,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则不需要支付1个月的待通知金。
辞退n+1是指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所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其中n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是未提前通知需要支付的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可以适用n+1的情况有: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治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N”是对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1”被称为“代通知金”,是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主张2n+1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工伤、怀孕等时期,用人单位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主张。
N是指经济补偿金,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2n+1。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辞退n+1是指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所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其中n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是未提前通知需要支付的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可以适用n+1的情况有: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治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倍经济补偿金,常称“2N”。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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