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健康领域,有这样一位法律专家——吴山律师。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
四川瀛楷典扬(
眉山)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四川瀛楷典扬(
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身兼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等多个要职。此外,他还有诸多头衔,如中国
北海国际
仲裁院仲调员、中国
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等。
1. 吴山律师的专业成就
吴山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医疗健康与投融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破产重组与清算等。不过,他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表现最为突出,有着丰富的法律研究和实践经验。他服务过众多大型医疗机构,成功帮助这些机构解决了许多法律难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他更是成绩斐然,成功处理了数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为每一个复杂的案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其努力和成就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他就像医疗健康领域的法律守护者,为该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 医疗纠纷案例介绍
接下来看一个具体的医疗纠纷案例。2012年2月14日,张某因上腹胀痛前往肿瘤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右肝血管瘤等病症。同月20日,肿瘤医院为其实施了右肝血管瘤切除术。术后张某持续发热,医院又先后对其实施了膈下积液穿刺术和脓肿清洗置管引流术并对症治疗,但张某仍反复发热。经大型医院会诊,于4月1日确认张某患有菊池病,之后张某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并于4月13日出院。出院后,张某因左下肢肿胀于4月16日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左侧髂外静脉及左下肢深静脉全程栓塞,同月29日出院。此后,张某又多次因不同疾病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之后,张某向
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审理与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在某
市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其在2011年就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病症接受过治疗,而在肿瘤医院治疗肝血管瘤是在2012年,所以张某认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系肿瘤医院治疗失误所致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张某在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理应向相关医疗机构了解血栓形成及预防事项。如果他认为血栓形成是肿瘤医院治疗过错导致的,至迟应在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但并无证据显示他在起诉前曾主张过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医疗纠纷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应按照当时的《
民法通则》,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张某至迟应在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张某从肿瘤医院出院后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该院于2012年4月16日就出具了明确诊断意见,所以张某要求先进行
司法鉴定,待因果关系确认后才起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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