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融资租赁是没有所有权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归出租人所有。
房屋出租一定要所有权人。因为房屋出租要进行备案,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质人是具有所有权的。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质权的,出质人只是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但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在出质人那里,没有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财产交回给出质人。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的情形】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享有取回权的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2、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为何第二种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因为享有取回权的基础是出卖人还享有所有权,而《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出卖人没有对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登记,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所以此时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救济】1、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以获得价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获得价款出卖人优先受偿——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出卖人可以主张以买受人出卖标的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若买受人已将价款挥霍,出卖人可以请求赔偿。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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