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呼伦贝尔某农场
公司的员工。2023年5月,单位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投保“关爱无忧”组合保险,其中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
2023年12月8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案外人车辆相撞,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家属料理完后事申请理赔,却收到保险公司《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保险公司以“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按期
年检”为由,依据“驾驶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家属难以接受,遂委托董爱莹律师处理此案。
董爱莹律师是
内蒙古壮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她专注于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刑事辩护等法律问题。其主要办理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交通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董律师擅长把复杂法律条文讲通俗,把棘手案件捋清楚,做事踏实、沟通耐心,始终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秉承“尽全力办好每一个案子”的执业理念。
法律适用理解分歧
保险公司与律师对于《
保险法》第十七条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单中将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并让投保人盖章确认就已尽到义务;而董爱莹律师认为这只能证明履行了“提示”义务,未证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律适用的理解存在争议。
证据举证难度
保险公司虽提交部分证据,如投保单等,但董爱莹律师需证明保险公司未将完整的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且未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然而保险公司方面可能不会主动提供对其不利证据,这对律师举证造成一定难度。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董爱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对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为案件的处理明确了方向。
深入剖析法律规定
紧扣《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入剖析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指出提示不等于说明,保险公司仅将免责条款加粗加黑不能等同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完善证据链
庭审中,董爱莹律师完整陈述了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
意外事故身故的事实,并逐一出示了保险合同、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董爱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作为免责条款,未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故涉案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对被保险人王某发生效力。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重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留意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向自己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若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了解举证规则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投保人要了解此规则,若发生纠纷,当保险人无法证明其尽到义务时,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存相关证据
无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还是后续理赔事宜,投保人都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各类通知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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