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超律师深耕
郴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13年,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在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个人权益损害赔偿和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
刑事辩护等领域均有出色表现。他曾担任
北湖区政府法律顾问,
桂东县政府法律顾问,还参与过标的额400万元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在代理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的结果。他凭借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罗超律师代理的
离婚纠纷调解案例,来深入了解他在婚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7年1月24日
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还于同年9月23日生下儿子罗某。然而,因被告长期沉迷游戏,双方观念差异大、性格不合,夫妻矛盾持续加剧。被告日常疏于承担家庭责任,忽视子女成长与家庭陪伴,双方频繁争吵。加之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冷暴力、持续冷战,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无奈之下,委托罗超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婚生子
抚养权与
抚养费、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与车辆)等。
罗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合理有效的调解策略。在他的努力下,案件最终达成了令人满意的调解协议。
协议第一项确认原、被告
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本案中,双方虽已协商一致,但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由人民法院对双方离婚的合意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文书,同样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开了个小店,现在不想一起干了,那得写个书面的分手协议,明确店里的东西、欠的钱以及之后孩子怎么照顾等事儿,然后一起去相关部门办个手续,这样分手才正式生效。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原被告通过诉讼调解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虽然没有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但是法院审查后出具的法律文书起到了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样的效果,从而解除了婚姻关系。该规则确保了
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支撑了案例中双方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第二项明确了婚生子罗某由被告直接
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
教育费及重大疾病费用,直至罗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协议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权。罗超律师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愿和孩子的利益,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协议第三、四项对主要共同财产——房屋和车辆进行了分割,第五项则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概括性清理。双方一致同意将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剩余
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20,000元;协议明确车辆归原告所有。对于财产和债务,双方声明“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亦无其它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罗超律师通过合理的策略,帮助双方明确了财产和债务的归属,避免了后续的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法院调解成功化解的离婚纠纷,具有多方面的参考价值。调解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各项内容均源于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只是起到引导、审查与确认的作用,体现了
民事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内容全面,注重可执行性,对
财产分割、费用支付节点、过户手续等都做了明确安排,提升了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减少了后续履行争议;兼顾子女利益与法律关系稳定,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同时,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维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使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关系归于明确和稳定;体现调解效率与效果,本案在立案后迅速通过庭前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罗超律师在这起离婚纠纷调解案例中,以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难题。如果你在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个人权益损害赔偿和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刑事辩护等方面遇到问题,相信罗超律师也能凭借其专业能力,为你制定诉讼策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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