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对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拆卸、包装、运输、解聘员工和停产造成的违约金等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这一项补偿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计算预期经营损失,具体来说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损失、参照往年同一时期实际销售额或利润确定的补偿等。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速迁费、
拆迁奖励等费用,具体需结合当地的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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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报告编号:NO.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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