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无效的条款包括: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合同无效条款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法律规定条款无效的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无效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违约金条款、清算条款等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在符合下列情形时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4、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具有以下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