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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返程坚守工作离世,“不予认定工伤”终被撤销

2026.08.19 劳动纠纷 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时间回溯到2024年12月,郴州市某某中学的雷某某老师或许未曾料到,这一次的出差任务,会成为他人生的转折点。当时,雷某某受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前往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12月16日,他完成任务后返回郴州,没来得及多休息,便匆匆投入到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备课、上课一样不落。 然而,身体的不适在这时悄然袭来,雷某某曾向同事提及自己身体不舒服,但他依然坚守岗位。直到下班回家后,他还在专注地批阅学生试卷和答题卡,甚至多次致电同事询问年级学生的情况。可不幸还是发生了,当晚20时许,雷某某的身体不适加剧,家属赶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但遗憾的是,经诊断为急性肺栓塞的雷某某,在次日0时12分抢救无效去世。 雷某某的离世让家人悲痛万分,而之后市人社局的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更让这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痛苦和迷茫之中。市人社局认为雷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死者雷某某的近亲属雷某、邓某、雷某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亲人讨回公道,于是委托罗超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罗超律师制定了一套全面且严谨的辩护策略,从三个关键方面展开攻坚。 拓展“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内涵 罗超律师指出,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意义上的理解。雷某某作为年级主任和任课教师,他的工作职责具有持续性和延伸性。事发当天,他从外派地返回后就一直连续工作,回家后继续批改学生试卷、处理年级事务,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管理任务,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而且,这一做法也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将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纳入保护范围,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 质疑行政机关的调查失职 罗超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这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责任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在本案中,原告方和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证人证言、工作规定等证据,证明雷某某有将工作带回家完成的习惯和事实。但市人社局仅以监控视频未显示其携带纸质材料为由,就没有对雷某某的工作习惯、家中是否存有工作资料、通话内容的工作性质等关键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便做出了不利于职工的决定。这种调查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保障职工权益的目的,也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行政职责。 构建疾病与工作的因果链条 罗超律师仔细梳理时间线后发现,雷某某在16日下午工作时间就已在学校自述身体不适,回家后病情持续加剧。整个过程中,“突发疾病”与他工作强度大、连续劳累有高度关联,并且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未被非工作原因的个人活动中断。因此,他的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市人社局将“家中”机械地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是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经过罗超律师的不懈努力,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于雷某某回家后是否继续工作这一关键事实,市人社局没有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现有证据如同事白某、妻子邓某的陈述、年级组周练管理规定以及雷某某与同事的工作通话记录,都表明雷某某在家中进行着与职务相关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市人社局径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判决结果,是对雷某某家属的莫大安慰,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在面对工伤认定问题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合理的延伸和延续也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同时,当遭遇工伤认定争议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应当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 罗超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在复杂的法律事务面前,专业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希望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积极寻求专业帮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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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
罗超律师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郴州执业13年
综评5.0 帮助61人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罗超律师,电话号码:18975542977,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创始人;湖南省金牌律师;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13年。郴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晚八点》栏目特邀律师、先后担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人为人诚实、富有同情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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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

罗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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