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方的责任:(1)办证责任;(2)工程定点责任;(3)三通一平责任;(4)物资保证责任。承包方的责任:(1)施工准备责任;(2)物资准备责任;(3)及时告知责任;(4)工程质量责任;(5)工程保管责任;(6)工程交付责任等。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工程合同发包方违约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当事人选择让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也可按照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的违约情形: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