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的违约情形: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1)办证责任;(2)工程定点责任;(3)三通一平责任;(4)物资保证责任。承包方的责任:(1)施工准备责任;(2)物资准备责任;(3)及时告知责任;(4)工程质量责任;(5)工程保管责任;(6)工程交付责任等。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就是承包土地的家庭、个人、单位等组织。发包方,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发包方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