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
合同纠纷:厘清条款争议
某保险
公司与某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产生纠纷。某公司为其所有的半挂牵引汽车与半挂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驾驶员黄XX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警认定黄XX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以黄XX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且车辆
超载,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某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一审
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诉求,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
李晓霞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
驾驶证等相关材料。她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对“实习期”的定义以及车辆是否超载的认定。
(一)实习期定义解读
李晓霞律师指出,虽然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初次申请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保险条款未明确将“实习期”界定为此种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免责内容与之一致。因此,驾驶员黄XX在增驾准驾车型的12个月内驾驶行为不属于保险条款免责情形。
(二)超载证据不足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超载应免赔10%的主张,李晓霞律师认为,仅有保险公司自行出具的查勘记录,无被保险人认可,且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无车辆超载的认定。所以,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再审过程中,李晓霞律师充分阐述上述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明确责任归属
彭X与徐XX是朋友关系,彭X曾为徐XX当过驾驶员。徐XX让彭X帮忙将车辆开去停放,彭X将车开回家后,又驾驶该车外出喝酒,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维修地点和费用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彭X赔偿徐XX车辆修理费114000元,彭X不服上诉。
李晓霞律师作为彭X的委托代理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车辆损失的认定以及彭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车辆损失认定
彭X认为徐XX与4S店串通扩大修理范围,应按某汽车服务中心的报价4万元定损。李晓霞律师指出,彭X对4S店维修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哪些部分不该修,也未申请鉴定或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该汽车服务中心的报价只是预算参考,不能等同于实际维修费用。
(二)责任承担问题
彭X主张徐XX明知其当晚要喝酒还交车,有过错应减轻其责任。李晓霞律师强调,徐XX与彭X是无偿委托关系,彭X完成停车委托事项后,又驾车外出饮酒超出委托范围。彭X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徐XX并无过错。
二审中,李晓霞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驳回了彭X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徐XX的合法权益。
这两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李晓霞律师在保险合同和财产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
四川孟鸣
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解读法律条款、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晓霞,女,汉族,毕业于
邵阳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11月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她是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第六届
眉山市律师协会发展委员会委员等。擅长处理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的纠纷案件,曾荣获2019年眉山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4年被眉山市委评定为眉山市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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