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双方身份证;2、双方户口本;3、无配偶证明;4、无血亲关系证明;5、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收养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的须夫妻共同收养。4、其他。
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等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4)自愿离婚协议;(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离婚登记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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