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出卖人将因市政
征收补偿获得的一套110平方米回迁
安置房,以65万元转让给买受人。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全额支付了65万元购房款。然而此后出卖人逾期多年未交房,还在2024年1月将同一套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构成“
一房二卖”。
买受人向一审
法院起诉,要求
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购房款1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但一审法院认为安置房交易影响征收补偿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认定
合同无效,仅判决返还购房款本金65万元,驳回了买受人的其他全部诉求。买受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许晶岚律师提起上诉。
许晶岚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初步分析和准备工作。她深知案件难点众多,一审已败诉,局面不利,且司法实践中对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
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存在分歧,一审法院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是最大法律障碍。同时,出卖人“一房二卖”的事实需要举证证明并论证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购房款本金,法院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不予支持,买受人多项损失的主张也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针对这些问题,许晶岚律师开始系统梳理证据,为精准论证法律适用做准备。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许晶岚律师遇到诸多实际情况。为了证明出卖人“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她四处收集关键证据,最终提交得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在论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时,她需要清晰区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面对违约金过高不被全额支持的难题,她要为买受人争取合理的赔偿标准。
经过许晶岚律师的努力,
海南省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面改判。一审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被彻底推翻,案涉《房屋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协议,法院认为安置房系出卖人对自有合法财产的处分,政府管理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确认合同于2024年1月15日解除,判令出卖人返还购房款65万元,还要支付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许晶岚律师在其中完成了多项核心工作。在一审全面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她精准把握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争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扭转了一审的判决方向。针对一审“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她论证政府部门关于安置房交易期限的限制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核心论点被二审法院完整采纳。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为买受人争取到违约赔偿。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未被全额支持,但她成功推动二审法院以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让买受人获得了除返还本金之外的额外赔偿。
许晶岚律师是义乌市律师协会会员,义乌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
律师事务所。她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自从业以来,主办过多家企业重整、清算、和解等省级、金华市级优秀案例,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职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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