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概况
当事人是一名电力安装务工人员,在作业时因牵引钢丝断裂被卷扬机撞倒,头部遭受重度撞击。伤者先后在三家医院分三次住院,确诊十余项损伤,住院治疗99天,后续持续门诊康复休养。人社部门认定案涉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责任主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者
伤残等级为捌级。务工人员向
劳动仲裁委提起
仲裁,主张多项
工伤待遇。
仲裁裁决后,劳务
公司不服起诉至基层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劳务企业赔付三十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务分包企业认为双方不存在
劳动关系,仅承担名义用工主体责任,不应足额赔付,并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医疗费票据、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提出异议;受伤务工人员则要求提高停工留薪期工资、追加ICU护理费、变更补助金计算基数,同时主张交通费、后续治疗费、
律师费等额外费用;总包电力企业辩称案涉纠纷与其无关,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二、受托介入办案
劳务分包企业一审败诉后,委托
四川兴蓉
律师事务所董海成律师作为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成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完成了三项核心工作。
一是全案卷宗拆解,区分事实与法律争议。他逐页核对了仲裁笔录、住院病历、康复证明、
工伤认定书等全部证据,归纳出停工留薪期时长与工资计算、护理费认定范围、伤者自付医疗费证明效力、两项一次性补助金计算基数四大争议焦点。
二是精准锁定法律依据,推翻对方片面法条解读。针对伤者上诉主张,董海成律师检索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关键裁判规则,形成完整书面代理意见。
三是针对证据瑕疵展开抗辩,削弱对方举证效力。他从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ICU护理特点等角度,对伤者的诉求逐项提交反驳观点,提前预判二审庭审法官提问方向。
三、核心代理观点
(一)停工留薪期认定
伤者主张16个月停工留薪期无鉴定延长手续,医院康复证明仅支持至受伤后次年6月,一审认定208天符合病历医嘱,远超法定6个月的企业自认期限,伤者主张24个月、16个月无法律支撑。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工资,按受伤上年度全省
平均工资计算符合四川省地方条例。
(二)补助金计算标准
伤者援引已废止的旧政府文件主张适用成都市社平工资,董海成律师当庭出示现行有效《四川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两项一次性补助金统一以全省城镇单位平均工资为基数,排除市级工资标准适用空间。
(三)护理费与医疗费认定
ICU阶段由医护专人监护,无家属护理必要性,伤者无ICU护理支出票据;伤者垫付32600元医疗费虽无原件,但一审法院结合转账流水、总包垫付记录认定高度盖然性,企业无相反证据推翻,二审不宜改判。
(四)新增费用主张
伤者仲裁、一审阶段未主张律师费,其余费用已在仲裁阶段被驳回且未起诉,二审不属于审理范围,法院不应支持。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二审开庭时,伤者代理人当庭提出四项高额赔偿增量诉求,董海成律师分层次当庭答辩。庭审结束后,他提交完整书面二审代理词,重点论证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停工留薪期的确定规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董海成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劳务公司、受伤务工人员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劳务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伤者全部工伤待遇合计三十余万元,二审
诉讼费由双方各自分担。劳务公司撤销一审判决、无需支付
工伤赔偿的诉求被全部驳回,受伤务工人员提高停工留薪工资等上诉诉求也不予支持,总包电力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得到法院确认。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成为成都地区违法劳务分包、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类
八级工伤典型判例,明确了三项裁判尺度。这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有助于规范工伤保险赔付标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促进劳务分包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六、主体简介
董海成律师是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毕业于985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他专注于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合同纠纷及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秉持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所负责团队先后为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代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并为数十家企业提供
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协调、处理过多起重大诉讼案件,被评为律所优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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