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
房产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改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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